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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 依据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18)辽0522 |
声明
依据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18)辽0522执694号,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18)辽0522执694号。判决将被执行人李庆、姜艳丽共有的位于木盂子仙人洞村万阳沟林权证号0200007号、0200010号,2林班合计990亩:林权证号0200008号,4林班988亩;林权证0200009号,5林班430.2亩(实测面积437亩),共计2408.2亩林权以168.147万元(不含评估、拍卖费)抵顶给辽宁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公示期满后,如李庆不配合办理林权过户手续,发证机关将依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。
特此公告
审批专用章
桓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
2025年7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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