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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协助执行公告2023-003号 |
声明
依据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21)辽0522民初3337号,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2)辽0522执944号之一,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2)辽0522执944号。判决位于桓仁镇虎泉村杨家街,小地名老高家沟,4林班6、7小班面积20亩,4林班7小班面积10亩,面积共计30亩,以上两处林权的林地使用权、林木所有权,都初始登记到姜福生名下(上述林班系因重新区划移位后确定,原位置为4林班8-1、8-2小班,地块位置、四至、树种无差异)。依据上诉判决内容,公示期满后,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虎泉村民委员会不配合办理林权手续,发证机关依法进行林权初始办证。
特此公告
桓仁县自然资源局(林业综合服务受理中心)
2023年4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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