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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 告
通 告 为了满足群众和企业等办理工商登记、缴纳有关税费、子女就学等需要,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,自2018年2月23起,桓仁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时,不再留存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)等原件。 提示:抵押人保存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)仅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,不能证明该不动产是否设立抵押权以及存在异议、预告、查封等限制登记。 特此通告。 桓仁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2月11日
版权所有 :桓仁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地址: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 邮编:117200
辽ICP备17010299号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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